【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

摘要: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委托 因果关系 抗诉【基本案情】张某清系某村村民,身患肢体残疾四级,其承包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核桃树、板栗树等果树。在当地实施的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中,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地上物清理工作。镇政府委托某拆除公司负责具体…

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委托 因果关系 抗诉

【基本案情】

张某清系某村村民,身患肢体残疾四级,其承包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核桃树、板栗树等果树。在当地实施的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中,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地上物清理工作。镇政府委托某拆除公司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约定由某拆除公司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付地上物的地段实施拆除,由镇政府提供拆除地段的准确坐标并负责办理树木的砍伐证及相关批复文件等。张某清的承包地块在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但张某清不同意征占其承包地,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10月22日,在张某清不知情的情况下,某拆除公司将其种植的果树予以砍除。张某清报警,某森林公安派出所处警后告知张某清由镇政府负责有关事宜,未予立案处理。

后张某清以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果树损失等。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清未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故涉案地块不在镇政府委托拆除范围之内,且张某清未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基于镇政府委托,故以张某清所提之诉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某清的上诉请求、再审申请均被以基本相同理由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张某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北京市某检察分院依法审查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张某清受客观条件影响,举证能力较为薄弱,为减少残疾农民张某清讼累,检察机关赴某村当面听取其申请监督理由,两次前往涉案承包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向某镇政府及林业站、某拆除公司、某森林公安派出所制发协助调查函,走访案涉工程供电公司、评估公司等多家单位。经调查查明:镇政府与某拆除公司签订委托拆除合同,约定由镇政府负责提供拆除地段的准确坐标,并由某拆除公司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付地上物的地段实施拆除。在涉案项目实际推进中,镇政府将地块四周围圈红线用以确定待拆坐标,某拆除公司以红线为标志物认定地上物的清除范围并实施清除行为。张某清不同意签订征补协议,但相关单位未及时摘除其承包地块四周红线,导致某拆除公司错误清除张某清的核桃树、板栗树等果树及树苗1000余棵,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镇政府项目推进中的管理疏漏存在因果关系。

监督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镇政府对案涉项目拆除工作负有主导、推进、监督管理等责任,其基于行政履职需要委托某拆除公司从事涉案项目用地地上物清除工作,某拆除公司在拆除范围内的清除行为应当视为镇政府的行为。在张某清明确不同意征占其承包地且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拆除公司砍除其果树具有过错;镇政府未就已明确告知某拆除公司将张某清的承包地排除在拆除范围外提供充分证据,且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镇政府的管理疏漏存在因果关系,故镇政府应对张某清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以张某清所提诉讼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原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镇政府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清地上树木损失共计37万余元。该行政判决已生效,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实施拆除行为因超出拆除范围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审查损害后果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厘清责任归属。第三方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拆除行为时,超出拆除范围且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在认定责任归属时,应当准确查明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与第三方拆除行为、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未能举证证实第三方超出拆除范围实施的拆除行为系出于第三方过错、与行政机关履职无因果关系,并且检察机关调查证实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摘除用以划定待拆范围的标志物等管理疏漏,与第三方超范围实施拆除行为、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予以监督,厘清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第三方拆除行为的责任分担,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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