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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田间私设捕猎套 贪食野味触犯刑律

北京刑事辩护网2个月前 (08-03)以案说法56
摘要:2021年至2025年,被告人李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通过网络渠道购置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捕猎器具,私自将捕猎装置布设在江西省崇仁县郭圩乡甘家村贯背组周边农田、山场,长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华南兔6只、野猪3只,全部带回家中食用。 2025年6月2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狩…

 2021年至2025年,被告人李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通过网络渠道购置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捕猎器具,私自将捕猎装置布设在江西省崇仁县郭圩乡甘家村贯背组周边农田、山场,长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华南兔6只、野猪3只,全部带回家中食用。

  2025年6月2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狩猎事实。办案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长2至3米生锈铁丝等作案工具,一并移送法院。经崇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涉案华南兔、野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6只华南兔价值480元、3只野猪价值1500元,生态资源损失合计1980元。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980元,主动弥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

  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及狩猎管理法规,在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内,使用铁丝套等法律明令禁用工具布设陷阱狩猎,肆意捕杀野生保护动物,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种群与山林农田生态平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李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足额赔付生态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全部缴纳);二、李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98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生锈铁丝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一、厘清法律红线:这些行为均涉嫌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何为禁猎区、禁猎期:当前崇仁县全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农田、山脚、林地、村庄周边均禁止任何非法猎捕行为,并非只有深山保护区才受法律约束。

  2.何为禁用狩猎工具:铁丝猎套、捕兽夹、电击装置、网具、地弓等,均属法律明令禁止的捕猎器具,线上线下购买、私自布设均属违法。

  3.“三有”动物受严格保护:华南兔、野猪虽非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但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随意猎捕、食用同样触犯刑法,不存在“山上野物随便抓”的说法。

  二、破除群众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1:抓几只野兔、野猪自己吃,没拿去卖就不算犯罪。法官释法:非法狩猎罪不以牟利为入罪前提,只要在禁猎区域、禁猎时段使用禁用工具捕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无论自用、食用、售卖,均构成刑事犯罪,食用野味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误区2:山林田间动物随处可见,少量捕猎不影响生态。法官释法:野生动物维系区域生物链平衡,持续私设陷阱捕猎会造成局部物种数量锐减,铁丝套等工具还可能误伤家畜、村民,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猎捕野生动物会带来疫病传播风险,危害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三、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与生态修复理念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全程认罪认罚,主动全额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法院据此从轻判处罚金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判决单独收缴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落实“谁破坏、谁赔偿”生态司法原则,不仅惩戒犯罪,更倒逼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普法提示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体公民法定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坚决摒弃“野味滋补”错误观念,不猎捕、不购买、不食用任何陆生野生动物;切勿网购、私制铁丝套、电击器等捕猎工具,不在田间、山场布设捕兽陷阱;若发现他人非法狩猎、售卖野生动物线索,及时拨打110或林业部门举报电话;如需开展科研、防疫等合法猎捕活动,必须提前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许可证,严格依规开展作业。

  绿水青山离不开生灵相伴,切勿因一时口腹之欲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终将付出刑事、经济双重代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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