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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无竞标资质伪造中标文件行骗?法院:诚信经营红线不容触碰

摘要:合同是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却钻法律空子,“以合同之名”行谋财害利之实,严重破坏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为市场交易主体敲响警钟、划定红线。 2025年5月,戴某作为江苏某…

合同是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却钻法律空子,“以合同之名”行谋财害利之实,严重破坏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为市场交易主体敲响警钟、划定红线。

  2025年5月,戴某作为江苏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责任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竞标资质的情况下,仍与漳平某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代竞标协议》,并违规收取漳平某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万元。

  此后,戴某在未实际参与竞标、更未中标漳平某有限公司所需物资的情况下,故意伪造货物中标相关合同材料,骗取漳平某有限公司与其控制的江苏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以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义收取漳平某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50万元。

  《销售合同》签订后,戴某及江苏某有限公司未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未采购履行合同所需货物,在明知合同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以“公关”为名,要求漳平某有限公司额外支付其请客费用。

  之后,面对漳平某有限公司多次提出的合同权利主张,戴某及江苏某有限公司拒不退还货款、不交付货物,亦未退还保证金等相关费用,恶意侵占漳平某有限公司财产。漳平某有限公司遂将戴某和江苏某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漳平某有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戴某以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了该公司的意志,犯罪所得亦归江苏某有限公司所有、由其支配,故依法认定江苏某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综合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考虑到江苏某有限公司、戴某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货款虽被挪作他用,但均用于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未用于奢靡消费,且案发后已全额退还漳平某有限公司全部货款及相关运费,并取得漳平某有限公司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江苏某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万元;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此案的审理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戴某明知公司无竞标资质仍收取保证金,未参与竞标却伪造中标文件,收取货款后既不履约也不退款,反而继续以“公关”名义索要费用。这一系列行为环环相扣,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不少市场主体误以为“借合同筹款周转”属于民事违约,但法律明确划定了红线: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绝非民事纠纷所能涵盖。

  法官提醒

  该案的依法审理,一方面严厉打击了“以合同之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违约、欺诈蒙骗等乱象,切实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向广大经营主体发出明确警示: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务必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审慎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履约能力,仔细核实合同内容,警惕各类合同诈骗陷阱,不断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共同守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陈金友 郑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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